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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8〕2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大竹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县级管理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各级有关部门直接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重点是扶贫专项资金、救济救灾专项资金、医疗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以及其他长期性、临时性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报请县政府对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实施专项检查;
(三)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为安全有效运用专项资金提供保障;
(四)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三)每年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不少于本级政府各部门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总量的30%;
(四)审计结束向有关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政府投资性项目审减额超过20%的,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审计资料;
(五)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转报和安排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的综合性管理;
(三)参与全县重点建设和国家、省、市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工程概算调整;
(四)负责政府性投资的审批和转报;
(五)负责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控制等情况进行稽查;
(六)研究制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
(七)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八)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使用到计划项目上;
(二)建立健全会计帐目,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考察、论证、审核程序是否完备,审查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履行了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程序,有无越权申报、越权审批、超出使用范围审批等问题;
(三)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是否合理;
(四)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项目进度拨款;
(五)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确定和变更是否符合程序;
(六)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回扣、贪污、受贿、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
(七)用款单位是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有无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使用项目问题;
(八)贷款贴息单位提供的实际贷款凭证是否真实;
(九)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政府债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十)用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验收,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拨付,必须由各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财政部门审核,专项资金规模达到有关额度的,报请有关领导审签。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制度。专项资金拨付后,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管;
(四)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列入重点审计、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内容;
(五)专项资金专帐专管专用制度。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专管、专用制度;
(六)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各职能部门选项跟踪制度。各职能部门除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每年都要根据情况选定1-2个项目进行跟踪;
(八)民主监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等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九)舆论监督制度。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金检查情况、年度审计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年度完成情况等,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挪用、挤占、截留、滞留专项资金;
(二)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三)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挥霍浪费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管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等拨付专项资金;
(二)擅自动用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国家下拨专项资金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纪律的;
(三)串供或者涂改、伪造、销毁、隐匿帐表凭证的;
(四)干扰、妨碍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加重、从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商县财政、审计、发改委和法制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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