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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函〔2008〕7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转发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函〔2008〕1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8〕114号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其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建设“信用达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查处取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
市政府确定每年6-9月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百日活动”,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重点为: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前置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办理注销等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期限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情节轻微的应限期整改,一般不予处罚。
四、严格奖惩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市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川府发〔2008〕3号
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该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效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省工商局、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监局、省安监局、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 1 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三)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得。
(四)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