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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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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10日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是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县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县长是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县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委托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法制局局长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局是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代表县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并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对中止或终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负责接受、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县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
  (十)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县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对申请人或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县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等事项;
  (十四)办理或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六)指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七)办理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局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报请县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是由县长或者副县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作出的;
  (三)其他重大复议案件需提请县长决定的。
  前款规定的复议案件,县长可委托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法制局局长共同处理。
  特别重大或县长认为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大竹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局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报请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中止或终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后,报请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县政府法制局应于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县长、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县长;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局以县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县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局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若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依据依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接到县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四条第(九)项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应及时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局。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监察等部门接到县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3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县政府法制局。
  第十六条  县财政应当保障县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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