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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号
《大竹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竹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立行政应诉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大竹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7年度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是指: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推进我县依法行政进程。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
(一)每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局建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可商请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如不能更改,报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后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机关法定代表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出庭参加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按照法院的通知,严格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拒不应诉、举证和按时出庭导致败诉的,监察、人事、法制部门应按照《大竹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进行经济追偿。
第十条 对“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县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