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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号
《大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已经2007年6月27日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则: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与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及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动态管理,即低保金能升能降,低保对象能进能出。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属于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既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三)因年老无业、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四)因国家征地转为城市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保障对象:
(一)非本县户籍的城市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
(二)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城市居民;
(三)在外务工、服兵役及服刑的城市居民;
(四)因子女择校就读或就读高费用学校以及出国留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五)购买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转非的城市居民;
(六)农村户口挂靠转非的;
(七)非法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八)因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城市居民;
(九)家庭租赁门市经商或有门市、住房出租的城市居民;
(十)家庭虽无明确收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手机、空调以及饲养观赏宠物的城市居民;
(十一)购买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或古玩字画的城市居民;
(十二)企业改制下岗或征地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扣除其到退休年龄应缴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加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按我县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可维持全家三个月以上最低生活的城市居民。
第三章 低保金补差标准
第五条 我县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40元。
第六条 低保金按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计算,具体补差原则是:
(一)“三无”人员(鳏寡孤独)每月每人补差140元;
(二)一般城市居民和下岗困难职工每人每月50元左右,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7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成员可提高低保金30-70元。
第七条 低保金计算方法
家庭应领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特殊成员提高部分。
第八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平均每月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遗属生活费、馈赠、捐赠款)÷家庭人口。计算居民家庭月收入以申请人家庭申请前6个月(含当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家庭成员所从事的劳动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型家庭中,农业人口的收入按所在乡(镇)农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县辖区最低工资400元/月,沿海及大城市1000元/月,中等城市600元/月)。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工(公)负伤职工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第四章 低保金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城市居民低保条件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低保金。申报程序为:
(一)城市居民一律向户主户口所在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加注意见,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居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应按要求同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审验后当即退回)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离婚证及离婚调解判决书、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县及其以上医院化验报告、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下岗失业证、下落不明人员的法院裁定书、是否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证明、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等。社区和乡镇在上报审批表的同时报送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退回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民政局批准申请低保对象享受低保金后,社区居委会和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再发放低保金领取证。
第五章 低保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每月持“低保金领取证”、银行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领取低保金,一律不得代领(大中专就读生、未成年人除外),否则社区或乡镇不予发放低保金,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发放或者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金;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各乡镇和社区应委派低保工作人员负责将低保金于当月送达低保对象手中。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40个工作日仍未按时领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并由发放低保金的社区或乡镇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查表,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资格。以后要求再享受低保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报批。
第六章 低保金的变更
第十三条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或成员发生变化的,其低保金和低保对象应及时变更。
(一)对低保对象死亡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应及时上报予以取消,同时收回其“低保金领取证”。
(二)因家庭收入变化确需调整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查表,社区或乡镇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凡因户籍发生变动要求变更低保金领取地点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发放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查表按程序上报审批,户口迁移县外的一律按程序上报取消(大中专学生除外)。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低保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受理本社区城市居民的低保申请,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收入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听证和上报。
(三)负责本社区低保对象的定期调查和动态管理。
1、建立低保档案,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变化及人员增减情况;
2、经常性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对需要变更的进行公示、听证、上报;
3、受理低保信访,协助调查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4、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并组织低保对象参加政治学习和社区公益性义务劳动。
(四)负责还未实行银行打卡直发地方低保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低保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未设社区的乡镇负责受理本乡镇城市居民的低保申请并对申请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张榜公示、听证和初审上报;已设社区的乡镇负责对社区上报的申请对象及其家庭的生活、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张榜公示、听证和初审上报;
(三)负责本乡镇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和动态管理、未实行银行打卡直发地方的低保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低保信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本乡镇低保工作统计报表、数据库录入和档案管理;
(六)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并组织低保对象参加政治学习和社区公益性义务劳动(已设社区的乡镇)。
第十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
1、宣传和贯彻落实低保法规及有关政策;
2、拟定全县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3、负责审批低保对象和审定保障金额,负责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调整低保标准;
4、指导督查全县低保工作,负责全县低保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5、负责全县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管理、数据统计、资料汇总和档案管理;
6、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财政部门
负责低保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监督检查全县低保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医疗部门
1、低保对象就医,免收门诊挂号费;
2、低保对象住院,减收50%的普通床位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高额检查减收20%的费用。
(四)教育部门
低保对象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免收书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