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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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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用,并实施助学金救助;
(五)就业服务管理部门
为有劳动能力、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免费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六)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
1、规划建设部门对无住房的低保户应优先安排公有住房,并减收50%的房租;
2、单位或开发商拆迁低保户住房的,按《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竹府发[2003]36号)执行。
(七)司法部门
低保对象因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律援助中心免收其代理费;法院免收、减收或缓收其诉讼费、执行费。
(八)工商、税务部门
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有关证照及税费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低保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职责、影响依法开展低保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该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负责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擅自改变低保对象及低保标准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四)拒绝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县民政局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应当提供却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不真实的;
(二)拒绝参加低保听证会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低保听证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多处申请、骗取享受低保的;对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的,县民政局均应取消其保障资格,追回其骗领金额,同时处骗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学习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二十三条 辱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低保工作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大竹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大竹县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及其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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