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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号
《大竹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08年6月4日大竹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许国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大竹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定期开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先行自查,自查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股室负责组织,各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县监察、人事、政府督查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并做好记录;自查记录应载明被评查案卷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负责人及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自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卷的主办人员。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要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县监察、人事、政府督查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国家部委局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县政府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
(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送达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评分制,按等次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并由县政府行文表彰。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视情况扣减该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相应分值;对评查中发现执法人员问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吊注销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或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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