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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8-05

第  30  号


    《大竹县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26日大竹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竹县城区门前清洁绿化市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竹县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临街(路、巷)单位、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临街(路、巷)建筑物门前的清洁绿化市容管理责任。
    第三条  县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安、建设、环保、城管、工商、交通、卫生、爱卫、宣传、广电、文明办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一)临街(路)的单位、住户,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外墙根至车行道与人行道结合部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房屋结合部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车行道与人行道结合部为责任区域。
    (二)未分设人行道、车行道的临街(巷)的单位、住户,以相邻房屋结合部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临街(路)房屋拆迁、建筑工地,以围墙左、右边界的延伸线至车行道与人行道结合部以内区域,为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区域。
    (四)未分设人行道、车行道的街(巷)房屋拆迁,建筑工地围护墙左、右边界的延伸线至街(巷)中心线以内区域,为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区域。
    (五)城市公共设施,由建设、公安、电信、邮政、供电、广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为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单位。
    第二责任人在房屋出租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程发包时,必须明确约定第一责任单位(人)“门前三包”责任;第一责任单位(人)违反本规定的,第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闲置房屋的“门前三包”责任由第二责任单位(人)承担。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
    (一)大街大巷的临街门市业主须与县城管办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所有单位和小街小巷的门市业主及居民住户须与竹阳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或者责任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县城管办、竹阳镇政府在与责任单位、临街门市业主、居民住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范围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履行下列义务:
    (一)包清洁。生活垃圾一律倾倒于环卫所每日定时清运车或生活垃圾中转站、池内,严禁倾倒于果皮箱内;建筑垃圾应在门内或施工围墙内收集存放,于每日晚20时至凌晨6时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输途中垃圾不得遗撒、泄漏、飞扬;严禁将门内垃圾扫出门外或焚烧;不得乱吐乱扔、乱倒垃圾、乱倒污水;餐饮业不得敞排油烟和使用燃(焦)煤;应及时清除乱贴乱划、随地便溺等污染物,保持门厅、地面、墙面清洁。
    (二)包绿化。不得在行道树、景观花台上张贴、刻画、钉钉、拴绳、挂物或围树搭蓬,严禁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三)包市容。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促销宣传、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和灯箱;不得在门厅外摆放垃圾容器、晾晒衣物、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用餐喝茶、饲养禽畜、搭砌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高于地面2.5米,不敞排冷凝水;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的应及时清洁和修复,不得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商场、市场、店铺不摆“骑门摊”(以门柱为界),严禁噪声超标。
    第九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劝阻、制止、纠正乱吐乱扔、乱倾乱倒、乱贴乱画、随地便溺、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公共设施、乱停乱放、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流浪乞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及时向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严重影响城市清洁、绿化、市容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十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竹阳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考核评比一次,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爱国卫生、精神文明单项奖挂钩,按所得分值兑现单项奖金(每月由竹阳镇将考核结果抄送到县委目标办,由目标办书面通知各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规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除污物。
    (二)乱倒垃圾、油污、粪便及敞排污水的,处50元罚款,
并责令立即清除污物。
    (三)在公共设施、树木和建筑物上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牛皮癣”广告的,处5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门厅、地面、墙面污染物和悬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20元罚款。
    (五)违规收集、储存、运输、投放或焚烧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六)践踏花卉、草坪、树木,攀爬行道树、花坛、树池的,处10元罚款;擅自砍伐、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或损毁城市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两倍的罚款。
    (七)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越门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晾晒衣物、摆“骑门摊”,占道经营、堆物作业、搭桌设座、棋牌娱乐、拉场卖艺、看相算命、流动叫卖、饲养禽畜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50元罚款。
    (八)损坏城市雕塑、护栏、凳椅、路灯、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照价赔偿,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偷盗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机动车在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游园、绿化带、公共草坪上行驶或违规停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非机动车违规行驶或停放的处50元罚款;
    (十)商业场所噪声超标、敞排油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户外设置烧、烤、煎、炸、炒、蒸、煮食物摊点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台、洗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其他市民,当场抓获制造城市“牛皮癣”广告当事人的,奖励100—300元;当场抓获偷盗或故意损毁城市公用设施当事人的,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由县“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法违规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7日起施行,原《大竹县城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竹府办[2008]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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