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2〕8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城乡低保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达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达市民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现状,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县城乡低保清理排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排查范围
本次清理排查的对象为全县已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清理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低保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人均收入情况和生活状况。
(二)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在低保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重复保”等现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是否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是否做到“应退即退”。
二、清理排查时间
清理排查工作从2012年6月开始,到2012年9月底结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村(社区)公示栏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低保政策、清理排查的意义及程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参与低保监督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要成立城乡低保清理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清理排查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清理排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的积极性,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清理排查工作结束后对工作取得的成绩认真总结,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清理排查要求
(一)在清理排查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对城乡低保对象中B、C类对象进行重点清理排查。
(二)在清理排查工作中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群众在邻里调查、民主评议中的作用,以村和社区为单位,切实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力保不走过场。低保工作人员要熟悉政策,严把政策关。
(三)在清理排查工作中,各乡镇要与相关部门联系,注重沟通,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从而认定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确认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并及时注销;对一些生活确实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要及时按程序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次清理排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请各乡镇将清理排查工作总结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县民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