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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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2〕10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地区的通知》(川民发〔2012〕89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3号)精神,为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二)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镇孤老和孤儿。(以上三类对象简称救助对象)。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0-14周岁儿童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
    (二)乳腺癌;
    (三)宫颈癌;
    (四)唇腭裂;
    (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六)红斑狼疮;
    (七)急性心肌梗塞;
    (八)白血病;
    (九)尿毒症;
    (十)重性精神病。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一)对第1—7项重特大疾病实行医前救助。经确诊患有规定的前1—7项重特大疾病且无钱看病的救助对象,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县内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重特大疾病医前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认真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限额为1000元的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每人每年一次,医前救助资金列入救助对象全年医疗救助额度。
    (二)对第2—10项重特大疾病实行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6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10000元(含医前救助)。
    (三)对第8—10项重特大疾病实行专项医疗救助。白血病患者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的专项医疗救助;尿毒症患者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专项医疗救助。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全县的分布情况及乡镇人口多少,直接拨专款到乡(镇)用于对精神病的专项医疗救助。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医前救助的程序:由申请救助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医前救助时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二级甲等及以上县内医院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放重特大疾病医前救助金(原则上3个工作日发放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民政局报送医前救助发放花名册,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救助情况核拨救助金。
    (二)医后救助的程序:由申请救助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其他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局、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审批表、出院证、住院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认真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批准其医疗救助金(原则上一个月审批一次)。
    (三)专项医疗救助的程序:白血病患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后,及时报县卫生局鉴定,县卫生局召集白血病专家鉴定组对申请人患病情况进行鉴定,县卫生局白血病专家鉴定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发放白血病专项医疗救助金。尿毒症患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认真调查核实后,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批准其尿毒症专项医疗救助金。重性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属实,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专项医疗救助。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划拨,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财政根据上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支出情况在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专项预算。
    (二)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初审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将重特大疾病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列入事务公开范围。
    (三)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医疗部门为医疗救助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要根据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开具虚假处方、虚假病历证明和抬高医疗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8月31日起执行。

附件: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大竹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辉才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勇兵   县委办副主任
            黄章伟   县府办副主任
            甘  洪   县民政局局长
            李  琼   县财政局局长
            李友轩   县人社局局长
            秦春莲   县卫生局局长
            孙昌银   县审计局局长
            刘  杰   县监察局局长
            曹吉亮   县医保局局长
            李永志   县卫生局副局长
            秦于波   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由秦于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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