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2〕13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7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2〕73号
(2012年7月24日)
为切实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救助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报送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情况的通知》(厅办〔2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二、免除对象
生前具有达州市常住户籍,负责为其办理丧事的亲属或其他人员承诺火化后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埋葬的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时间最长不超过3日);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五)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
免除项目中的(一)(二)(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免除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免除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法定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埋葬的书面承诺。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到免除申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
(三)申请人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表》,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到火化地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除手续;在不是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凭《申请表》、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退费手续。
五、经费保障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免除基本殡葬费所需经费由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免除基本殡葬费所需费用每年结算一次,由办理免除手续的殡仪馆(殡葬管理所)于每年11月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免除基本殡葬费工作的管理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虚报申领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申请人虚报、隐瞒、伪造,骗取免除费用的;
4.殡仪馆(殡葬管理所)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实施意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