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1-018
竹府办〔2011〕16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七)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八)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九)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十)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使用市以上财政资金项目、县上重点工程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原则上列为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监察、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发改、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
县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将评审结果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内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或聘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经发、承包双方签章认可或经财政部门评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未到位资金对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比选)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及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预留工程款的真实性;
(八)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价;
(九)项目建设中的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纳;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三)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设备、材料采购、材料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依法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对工程决算审计中查出的多计工程价款必须如数剔除,建设单位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县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按审计核减额的10%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审计所需设备仪器购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工作费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技术鉴定及日常工作支出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通知相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达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