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2〕2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12年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坚持以火灾三项指标“零增长”为目标,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努力打造现代化竹乡消防铁军,不断提升社会消防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服务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2012年全县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坚持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核心工作,全面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实现“五大目标”建设“五乐”幸福大竹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为统领,紧紧围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总目标,坚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完善消防工作体系,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以“清剿火患”专项战役为依托,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对消防安全薄弱环节的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县住建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县住建局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所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广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前移防控火灾关口,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
(二)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要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对无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设置方面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切实解决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各行业、各部门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四)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要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告知制度,督促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公安消防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对社区、农村、“九小”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是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加强单位内部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特殊工种人员严格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加强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五是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六是建立消防档案,完善消防基础资料。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一是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利用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百日会战”、“119”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消防公益事业的宣传,免费开辟消防安全节目,逐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二是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劳动技能培训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帮助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大队和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专门力量建设,按标准配齐必要的器材和防护装备,充分发挥灭火作战、抢险救灾、处突应急作用。完成庙坝镇专职消防队组建工作,并配齐相关消防器材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十户联防”工作制度,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落实好“建、管、训、用、养”措施,并建立保障机制;发动村组、社区、学校等社会单位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动员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四个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加强火灾预防和初始火灾扑救,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消防监督错时工作制,加强“防消联勤”和动态管理,杜绝漏管失控。监察、督查、效能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切实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十八大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