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2〕3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大竹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21号令)、达州市住保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达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监督制度的通知》(达市住保办〔20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级政府提供土地、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住建局为全县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公安、统计、国资、地税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统筹规划,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和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及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税局、人防办等单位负责办理廉租住房建设手续并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办等单位负责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以及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户籍和有无私家车的核定工作。
第八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负责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的核定和定期公布工作。
第九条 竹阳镇政府负责指导各社区做好辖区内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包括军烈属、老、病、残以及特困家庭)的摸底调查、统计和初审工作。
第十条 县国资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房管所负责对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选聘。
廉租住房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县房管所设立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专户,用于收取的租金存储以及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管等费用的支出(维修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资办、住保办等单位监督。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及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全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执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已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至少有一人取得竹阳镇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含三年),其他家庭成员迁入须满一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二)申请家庭应当是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未参加过房改、集资建房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的成员。
本文所指无产权房屋是指自每年廉租住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权属登记的房屋。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或私家车的,该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辖区派出所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或未婚证明);
(三)房管部门提供未参加房改集资建房和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五)军烈属、老、弱、病、残和特困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六)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户主和其他具有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户籍在外地的配偶、未婚子女;
(二)虽有竹阳镇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且在他处有住房的;
(三)非直系亲属、亲友,户口挂靠或寄住的;
(四)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有自有产权房屋;
(二)家庭成员自有房屋转让时间不满三年的;
(三)已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协议),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四)家庭成员原自有住房拆迁,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或实物安置补偿的;
(五)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住房的。
第十七条 受理程序
(一)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住保办分批次发布廉租住房出租公告。
(二)符合公告条件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材料,并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私家车证明材料,由社区受理时进行初审并公示。
(三)社区初审后统一交竹阳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送县民政部门审查其收入状况,之后送县房管部门审查其住房状况。
(五)县住保办公示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保办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办理《大竹县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统一摇号选房,后到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实物配租登记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保办通知社区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优先、轮候机制
对已登记、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军烈属、老弱病残、旧城改造征收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审核后,县住保办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住保办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四章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复核。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每年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县住保办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租住现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第二十条 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保办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超出《大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第21号令)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大竹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第21号令)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三)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其他房屋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领取房屋钥匙时,必须与县房地产管理所签定租赁协议,预交一年租金并交纳一定保证金。住户退房时,由县房地产管理所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县住保办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同时解除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县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廉租住房。对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住保办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