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1〕6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县政府批准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企业申请获得农业产业化市级(含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须先取得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视为享有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受理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的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每年交易额应在6000万以上。
(二)经营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欠折旧、亏损等情形;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资信等级: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优良资产占6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不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四)企业产品:企业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应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
(五)带动能力:企业以技术、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了健全、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带动农户500户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六)竞争能力:企业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达85%以上。
(七)财务管理: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八)优惠条件:对带动能力强、产品地方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原则上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和《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报年度工作总结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情况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效益表。
4.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欠税、偷税、漏税证明。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欠职工工资等情况证明。
7.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8.“三品”创建及获奖情况复印件。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本办法择优确定本年度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送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并颁发匾牌与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除享受中央、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另享受一定的信贷、财政等扶持资金和其它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加强企业运行情况监测。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须按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企业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数据,各乡镇政府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汇总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县农委,联系电话:6250928)。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一次认定,两年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认定,做到可进可出。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收回证书,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同时向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附件:1.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大竹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