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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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1〕9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文件要求,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法律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县府办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九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县政府领导担任。
    第十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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