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1〕9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08〕35号)的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县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六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申请人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九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县人民政府聘请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邀请县人民政府专家论证团以外的咨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设立县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县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十六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县政府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咨询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咨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