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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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11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6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63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减灾工作,确保防雷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经过专项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相关建设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依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列入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履职尽责,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并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审核程序报审,再审合格的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单位须按经审核合格后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交付施工,在施工中确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应按原设计审核程序重新报审。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并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申请验收。
    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或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督促落实
    市、县审改办和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按程序规范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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