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1〕1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令第29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总体趋向,从政府全局工作出发,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法律制度引导、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根据县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县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围绕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尽责,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重选择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规范性文件。
三、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通过网络、报刊等载体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制定项目。列入《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1 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尽早启动起草工作,按时报送县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县政府报送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报送审查时,根据《大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令第 29 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62号,我县以竹府办〔2009〕119号转发)规定,应一并报送提请审查的请示、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起草该文件草案的相关依据(文件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是否已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
五、凡未列入本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的,县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附件:大竹县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