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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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1〕4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200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大竹县200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等精神,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并增强其就业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范围
    已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外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同时是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全日制工作人员的;
    (二)2009年度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满三年的;
    (五)户口迁移到县外或死亡的;
    (六)未灵活就业的;
    (七)企业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已补);
    (八)货币安置的城镇退役人员;
    (九)失地无业农民;
    (十)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
    二、补贴对象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内正式非农业户口;
    (二)持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2010年3月底前在大竹县辖区内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了2009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用,且2009年度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在大竹县辖区内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或参加了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清费用的;
    (四)按照档案托管有关规定,在县就业局档案托管中心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
    (五)按规定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取得《灵活就业证明》或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灵活就业证明》在本人居住地所属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申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灵活就业工资收入证明;
    4.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申请;
    5.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具备上述五个条件,若在2009年内批准退休的人员,按月计算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界定
    根据省就业局《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就[2005]4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利于建立在工业化和雇佣制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涵盖的领域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具有现代化大生产特征的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方式,主要是指除小型高科技企业外的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就业,即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大中型企业雇佣的、在劳动标准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二)由于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即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
    (三)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主要是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者;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独立服务型就业,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四、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达州市确定的个人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标准的60%,即3005元)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按达州市确定的2009年度个人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1742元为准,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按2010年的缴费数180元为准,“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两项补贴按60%、其他人员按30%补贴。
    五、社保补贴的申领程序及手续
    (一)本人申请
    户籍在竹阳镇辖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为方便群众,户籍在竹阳镇但居住地在其他乡镇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居住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保补贴),户籍在其他乡镇的到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已享受1次或2次社保补贴再次申请2009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填报相关表格。
    (1)本人《达州市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人《达州市大竹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6)县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县医保局出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在大竹县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2.初次申请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填报相关表格。
    (1)本人《达州市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人《达州市大竹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县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县医保局出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县就业局档案托管中心出具的档案接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在享受期间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本人在大竹县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发放程序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竹阳镇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填报的表格信息和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在乡镇(社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县就业局核实,经县就业局核实、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在乡镇(社区)再次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县就业局,再支付给申请人。县就业局每月底汇总一次情况,并填写花名册和汇总审核表,报县财政局复核后核销。     六、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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