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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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6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
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大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复函》、《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二、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
    (一)安监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
    1.委托执法的主体由县安监局与各乡镇安监办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依法委托乡镇安监办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
    2.委托执法的范围。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程序,对本辖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3.委托执法的权限。安全生产检查权、对有现实危险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整改权、按简易程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案情复杂、影响面宽、超越简易程序执法的案件必须按规定报送县安监局查处。
    4.委托执法的责任。县安监局对受委托的乡镇安监办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安监办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或将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道路交通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
    1.委托执法的主体。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各乡镇安监办签订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依法委托乡镇安监办行使部分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
    2.委托执法的范围。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对道路交通及其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台帐,加强辖区市民和驾乘人员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学习教育。
    3.委托执法的权限。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权(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音像、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工作,按规定上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4.委托执法的责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受委托的各乡镇安监办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乡镇安监办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权,或将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交通海事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
    1.委托执法的主体。由县海事处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站签订水上行政执法委托执法责任书,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站行使部分水上行政执法权。
    2.委托执法的范围。在本辖区内依法对从事水上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采石、采砂、工程作业船等进行监督管理。
    3.委托执法的权限。对本辖区内从事水上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采石、采砂、工程作业船等实施安全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处罚权(包括行政警告和小额处罚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驾长、船员停止营运或作业)。对船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渡工在从事水上交通运输行为中有违章行为适合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现场处罚船员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业主可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音像、笔录等证据收集工作,及时报县交通海事处进行查处。
    4.委托执法的责任。县交通海事处对受委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站委托范围内的水上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管船站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水上行政执法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四)农机监理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
    1.委托执法的主体。由县农机局与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行使部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2.委托执法的范围。在辖区范围内县以下道路行驶、田间作业的各类行走式、运输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各类农机安全台帐的建立、事故报告及现场维护和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的学习教育。配合乡镇派出所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
    3.委托执法的权限。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权。对辖区内各类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操作手在农机作业行为中,有违法行为的可现场处罚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音像、笔录等证据收集工作,报县农机监理站进行查处。
    4.委托执法的责任。县农机监理站对受委托的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委托范围内的农机安全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权,或将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四、精心组织
    (一)加强领导。委托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委托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委托执法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二)周密部署。县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农机监理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与乡镇沟通衔接,切实稳妥地搞好委托执法工作。要通过延伸安全执法触角,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死角,确保委托执法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各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在委托执法过程中,要开展对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要严格票据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收取的资金全额用于乡镇安全工作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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