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7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控制及城市景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节约能源资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达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控制及城市景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市管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控制及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及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
明的重要意义
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多年来,我县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城市景观照明的快速发展,为美化城市、展示城市形象收到良好效果,但也加大了能源需求,若管理不科学,使用安排不合理,还将造成严重浪费。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节能管理非常必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空调及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严格执行温度控制标准,落实空调节能措施
除医院、实验室等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其余所有公共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全县各级公共机构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三、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按《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高亮度、能耗超标准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规定,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加快淘汰城市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四、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节能措施落实
为推进全县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空调温度控制及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落实,县政府已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县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根据川府发〔2010〕2号和达市管发〔2010〕23号要求,组织开展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控制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办公楼、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路灯过度照明检查工作。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检查工作。8月下旬,由县府办牵头,县商务局、旅游局、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经委、质监局等单位配合组成检查组,对办公楼、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进行督促抽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请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县政府督查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