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8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低保对象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相关低保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复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开展劳动能力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复查复核工作,是为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其实际生活状况,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确保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实现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站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人员实施,立足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规范社会救助秩序的高度去认识和落实清理复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一)复查时间。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复查对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即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全县城乡低保对象。
(三)复查方法及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充分利用公示栏、广播等宣传媒体,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公示复查人员名单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各乡镇以村(社区)为单位,把现有低保对象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清理造册。花名册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低保局备案。法定年龄内重残(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重病(指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及类似重病)的城乡低保对象不纳入本次复查范围。
(2)重新申请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接受复查的低保对象按照户籍所在地向乡镇申请低保救助,并依据低保政策,提供相关材料(本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残疾证、病历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主及成员的收入证明等有关能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凡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复查对象将视为自动放弃低保救助资格,原享受低保金予以取消。
(3)入户调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各乡镇村(居)委会根据复查对象的申请开展入户调查,并填写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
(4)民主评议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各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经过入户调查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对可以享受低保人员的花名册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群众有意见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召开低保听证会并将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5)乡镇审核报批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经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居)委会将重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6)复查审批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批,并组织检查组对乡镇进行抽查。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低保政策要求的原享受低保金的对象,一律停止发放。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按新审批的标准发放。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复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低保工作涉及全县广大困难群众,各地在此次复查过程中务必对所有复查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同时,各地要坚决保证工作质量,杜绝走形式和过场,注重实效。
(二)规范复查档案。要按照《大竹县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进行复查。档案资料做到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工整、格式统一规范,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等当事人要签字,做到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三)坚持低保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按政策重新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切实方便群众监督。(县民政局举报电话:6245606、6234297)。
附件:1.大竹县2010年劳动能力范围内低保普查对象取消
花名册(城市)
2.大竹县2010年劳动能力范围内低保普查对象申报
花名册(城市)
3.大竹县2010年劳动能力范围内低保普查对象取消
花名册(农村)
4.大竹县2010年劳动能力范围内低保普查对象申报
花名册(农村)
5.大竹县2010年城(乡)劳动能力范围内低保对象
复查复核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