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煤矿日常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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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8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煤矿日常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有效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煤矿日常监管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煤矿日常监管十条措施

    一、教育培训监管。监督企业新进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在矿工人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特殊工种每年培训不少于48学时,特殊工种必须按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监管。督促煤矿配齐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基础工作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责任制、奖惩制、班前会和机电设备维修、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和台帐,完善入井检身记录簿、矿级领导井下带班记录簿、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矿井通风测风报表、安全会议记录簿、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治记录簿、安全教育记录簿、“三违”处理记录簿、伤亡事故登记簿、各级安全检查记录簿和职工花名册等“十簿一册”。
    四、采掘头面监管。监督企业必须在井口公示县经委和县安监局共同核定的采掘头面,井下严格按照核定的采掘头面作业。
    五、驻矿安监员监管。监督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达15天以上。建立会商联动机制,每月由乡镇召集驻矿安监员会商辖区内煤矿安全工作。
    六、“一通三防”监管。监督煤矿主扇24小时运行专人值守,检查主扇单独安装的电表是否每月达到核定最低用电量。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平台,确保24小时开启并与县级瓦斯监测监控平台联网。
    七、煤矿合法性监管。监督企业“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对企业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杜绝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八、矿领导带班监管。监管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每月下井天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矿领导必须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九、隐患治理监管。定期与片区煤管站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治理工作。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预防煤矿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煤矿的相关事项。
    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能按简易程序处罚的进行处罚,其余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配合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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