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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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8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我县属河源县,水资源总量和人均占有量十分匮乏。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地质变化和环境的影响,人畜饮水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水利厅“清水工程”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依法终止全县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调查统计,我县现有作为场镇饮用水源的水库24座,其中有15座水库目前对外承包进行水产经营养殖,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水库承包合同约定中有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且承包人在经营期间,在水库管护范围内违规建房、建场,养殖家禽、牲畜,擅自加高溢洪道,增大养鱼水面,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致使水利工程不能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削弱了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多数承包人为追求个人利润,大量投入人畜粪便、化肥等进行肥水养鱼,使水库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人畜根本无法饮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抓好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明确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的原则
    (一)依法划定的24处饮用水源水库及14条溪沟中(见附件1),未对外承包经营的,严禁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经营的,要限期依法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同时,全县范围内尚未确定为饮用水源且未对外承包经营的水库或承包期满的水库,严禁以任何名义对外发包。各权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严禁从事肥水养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有污染的任何行为。
    (二)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工作,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终止”的原则,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前依法终止,考虑到水产养殖的特殊性,业主捕捞期可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各发包单位必须在2010年9月20日以前,向水库承包方书面送达终止其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通知,告知各水库承包业主在接到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后不得再向水库投放各类鱼苗及添置其他固定设施资产,否则概不赔偿或补偿,严禁投放人畜粪便、肥料、饲料等任何水源污染物。各发包单位通过协商或依法诉讼的方式负责与承包方解除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三)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
    1.承包方一次性或分段交清了水库承包费且合同未到期,由发包方退还尚未经营年限的承包费(按承包总额除承包年数)和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按照“谁发包谁负责退还”的原则,清算承包费用;但个别作为场镇饮用水源的水库系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包签订承包合同的,由相关村委会、村民小组申请所在乡镇审核后负责退还。
    2.发包方负责退还合同条款中约定并收取的保证金。
    3.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有投放人畜粪便、肥料等水源污染物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发包方不支付违约金;如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解决。
    4.固定设施处理。承包人在水库管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违规建设的养殖房、住房、鱼池等固定设施,由承包人无条件拆除,发包方不予补偿损失;承包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固定设施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给以补偿,补偿后固定设施归权属单位所有。
    5.交通设施。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自行投资修建且专门用于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公路,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通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
    6.成鱼、鱼苗处理。承包人在终止合同后自行负责成鱼和鱼苗捕捞,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置,发包方不予补偿。
    7.承包经营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为承包经营水库渔业而添置的船只、网具等动产,经公开评估后,按现有残值予以补偿,补偿后归权属单位所有。
    8.其它投资处理。在水库周边租用土地、山林、从事农业、果园、旅游等其它合法投资项目,由承包人继续经营或自行处置,严禁从事污染水源的经营活动,发包方不予任何补偿。
    (四)经费来源和办理程序。
    1.经费来源。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活动所涉应退未经营使用年限承包费,以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保证金和其它补偿费用由县财政审核后划拨到乡镇。
   2.办理程序。由各乡镇负责对水库相关设施进行清理认定,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承包合同原件(包括补充合同)、收款发票、解除合同协议书、委托划款书、资产移交清单等材料,交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县财政拨付相应资金到乡镇,由乡镇退还承包方。
    四、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的方法步骤
    依法终止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县水务局、相关乡镇负责对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及溪沟承包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县环保局负责对已对外承包的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质取样化验、掌握水质状况,并妥善保管水质状况等资料;县水产站负责对已对外承包的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手续的清理、登记和回收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多途径广泛宣传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依法终止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合同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和开展工作的具体要求,营造全民关心支持水源保护的氛围。
    (三)依法终止合同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依法终止承包合同,退还承包人未经营年限的承包费、保证金和付给补偿费,同时承包方应交还合同协议、资产清单等。2011年12月31日前承包方完成鱼苗成鱼捕捞,并将水库交回水库权属单位管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顺利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的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负责相关工作的指挥协调,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达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标准统一,做到在终止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中,公开、公正、公平的按时完成任务。
    (二)把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的承包经营合同工作纳入今年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考核,对积极努力工作、按期完成任务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述职。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终止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仅要做好自己发包的水库承包合同终止工作,还要负责本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包的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终止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的协调工作,负责调查摸底,核实每个水库的具体情况,拟定终止合同方案。
    县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评估核实终止饮用水源水库承包合同所需费用,并积极协调组织资金,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水库的水质监测,掌握水质状况,发现投放粪便、化肥等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县司法局、政府法制局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处理终止水库承包合同的各种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县国资办负责终止合同水库相关资产的评估,并监督资产的移交、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信访局积极配合处理好在终止饮用水源水库承包合同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好有关群众的信访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和乡镇在终止饮用水源水库合同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终止合同相关费用清算及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大竹县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及溪沟名单
          2.大竹县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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