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10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大竹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大竹县境内申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公正、逐步优化、方便消费、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新设立的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布局:
(一)县城建成区主干道单边100米内不超过3户,次干道单边100米内不超过2户;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区、车站和码头、候车厅内、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乡镇所在场镇(包括已撤并的原乡政府所在地)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40米。
(三)城区居民生活小区内设2个以内零售点,零售点之间应保持30米以上距离。
(四)农村按每个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在800人以上的自然村可根据情况增设1个零售点。
(五)大型集贸市场的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5户;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3户。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半径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以及校园大门口半径100米以内的范围;
(三)从事化工、农药、油漆、建材、机电配件、五金配件、车辆维修等易挥发有毒气体的经营场所和其他易对卷烟造成变质污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
(四)占道经营者和流动摊、点、车、棚等;
(五)自动售货机(柜);
(六)违章建筑和待拆迁建筑区内。
第七条 在本规划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内达到总量的,采取“退出一户方能新办理一户”的原则进行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八条 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根据相关规定逐步依法调整。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按合理布局及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发证。
第九条 本规划所指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零售点之间可行走路线的最近距离。
第十条 本规划由大竹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