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1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10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2010年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犬只免疫率100%,发证率100%,拴养率90%以上,全年无狂犬病疫情发生。
三、职责分工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对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狂犬病防制工作方案,将狂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督促检查辖区内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辖区内犬只登记、统计和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和对狂犬、恶犬、流浪犬、违章饲养犬的捕杀工作;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按时上报各类信息材料。
(二)畜牧兽医部门:切实开展犬只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和审批办证工作;统计、报告犬只免疫数和犬只变动情况,监测并报告动物狂犬病疫情,指导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做好犬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
(三)公安部门:负责县城区犬只管理,扎实开展城市限养区犬只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和审批办证工作;查处违章养犬,切实做好狂犬、恶犬、流浪犬、违章饲养犬和非法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捕杀工作。
(四)卫生部门: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及时正确处理犬伤暴露者预防医学处理、病人救治、狂犬病人死亡尸体消毒、处理等工作;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的组织供应和储存、运输、销售、分发使用环节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滋扰他人事件;配合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恶犬、流浪犬、违章饲养犬。
(六)教育部门:开展好狂犬病防制知识教育工作,将狂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学生受教育面达100%。
(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的犬只。加大交易市场犬只的监管,发现可疑犬只,严禁交易,并立即通报畜牧兽医部门。
(八)广电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控制有关法令、法规及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结合狂防工作需要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宣传。
(九)财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防制工作经费的落实,保障狂犬病防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狂犬病是危害极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致死率达100%。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当前,犬只数回潮迅速,犬主依法、规范养犬意识不强,犬只拴养率低,敞放现象普遍,犬只伤人(畜)现象仍时有发生,疫情反弹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大竹的高度,切实把狂犬病防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狂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和网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若发生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例,务必在24小时内电话和书面报告县狂防办,各乡镇不得漏报、瞒报、迟报,报告及时率100%。
(二)强化宣传。各乡镇要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9月28日“世界狂犬病日”宣传日有力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全面普及狂犬病防制法规知识的宣传,要在宣传形式和途径上想办法,宣传内容上做文章,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真正使狂犬病防制法规和防制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养犬意识和科学防病素质,提高支持、参与狂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管理
1.摸清家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3月底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犬只调查登记表于3月30日前通过党政网、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县狂防办。(联系电话:6221318,邮箱:404750047@qq.com)。
2.做好犬只免疫接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5月底前,开展犬只突击免疫接种工作,发挥乡镇、村(居)委、组干部和宣传舆论的作用,逐村逐户开展免疫接种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免疫率100%,同时要加大疑似狂犬、恶犬、流浪犬、违章饲养犬的捕杀工作,杜绝或减少犬只伤人(畜),防止狂犬病疫情发生,并做好防制资料收集归档。
3.实行《准养证》管理。县城区由公安部门审核、发放《准养证》,乡镇、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准养证》。《准养证》的发放数量不能超过各乡镇的限养数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做好《准养证》发放的造册登记。《准养证》有效期为一年,获得《准养证》并经免疫的犬只全部实行拴(圈)养(拴养犬只绳链长不得超过3米),严禁敞(散)养。
4.对禁养区内所有犬只和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无免疫标识的犬只以及所有敞放犬只,县城区由公安、城管部门负责捕杀,乡镇由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捕杀,所有被捕杀的犬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被捕杀的犬肉、犬制品。
(四)规范犬伤处理。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犬伤患者伤口处理和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免疫成功率,就医暴露者伤口规范技术处理率100%,全程预防免疫接种率100%。
(五)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开展动物间和人群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周边疫情动态,一旦发现疫情,要在第一时间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六)落实专项经费。为保证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处置突发狂犬病疫情,不断提高防制水平,各地要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狂犬病防制工作有序有效有力开展。
(七)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县狂防办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狂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狂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狂犬病疫情发生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乡镇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讨,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要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狂犬病防制各项综合措施落到实处。
(八)严格考核奖惩。该项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2010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狂犬病防控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防制目标,严格逗硬奖惩。2010年10月后,县狂防办将组织人员对各乡镇狂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市政府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