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的社会氛围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健康,推进“平安和谐大竹”建设的高度,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认识。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机制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向县卫生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的,县发改委、规划建设、经委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防护设施设计,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县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县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不予通过验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隐患发生。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县卫生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进行审核。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起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县卫生局、安监局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县卫生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县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实施,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对有毒有害因素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做好职业安全培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县发改委、经委、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安排或审查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要及时通报县卫生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规定,指定企业组织职工到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入保体检,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要严肃查处;县经委负责民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县工会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县环保、农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努力改善职业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强化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不断提高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对拒绝开展职业病防治,劳动条件恶劣、易发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