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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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5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竹县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县拍卖市场秩序,打击各种违法拍卖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行业发展环境,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机发1130号)精神,决定于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大竹县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文体局、物价局等单位配合,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规范整治,使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自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拍卖活动的开展更加规范、有序。
    (二)通过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以点带面,促进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拍卖市场的监管水平。
    三、时间安排及阶段工作重点
    (一)第一阶段(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拍卖企业档案资料,为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县工商局、商务局要对全县拍卖企业的审批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完善拍卖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拍卖师名单等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拍卖企业座谈会、走访指导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拍卖,提升以拍卖企业为主体的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自律意识。对在拍卖监管中发现的拍卖违法行为,可通过恰当形式予以通报,警示拍卖企业重视信誉,依法开展拍卖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让社会各界了解重视拍卖法、拍卖活动,支持各职能部门的拍卖监管工作,为规范整治、加强监管营造良好氛围。各拍卖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完善拍卖档案管理、统计信息报送、企业内部管理等制度,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县工商局、商务局。
    (二)第二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专项整治阶段。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要从规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开始,通过拍卖备案、现场监管、处理举报投诉等手段,实现拍卖活动全过程监管。规范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拍卖公告时间、拍卖公告方式、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规定,维护拍卖公开原则。加强对拍卖企业的检查,重点查看拍卖企业历史资料、统计报表、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企业制度建立及人员资质等情况。加强拍卖备案工作,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加强对拍卖现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和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可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对拍卖现场中出现的民事争议或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应予以指导、处理,确保实施现场监管不干扰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2.加大拍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县级相关部门要下大力气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从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备案等方面的浅层次违法行为入手,充分利用拍卖备案、拍卖现场监管、社会举报投诉等提供的信息,结合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对拍卖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的,县监察局要及时介入查处。力争通过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促进拍卖市场健康、正常发展。
    3.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清理和纠正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竞买人参与竞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30日):总结阶段。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此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拍卖监管经验,使拍卖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拍卖监管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规范整治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实现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的统一。
    县政府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拍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采取走访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重点抽查问题突出、各方反映较多的企业,并听取相关部门、机构和拍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县工商局、商务局等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拍卖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我县拍卖监管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职责、人员、时间落实,使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县工商局、商务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分类处理。属于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要督促其加强企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监督整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方面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引导企业依法守法经营;属于拍卖行业建设方面的,要督促拍卖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协调,及时上报整治情况。拍卖活动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县法院、国资办、国土资源局、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利条件。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告、妥善处理。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月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个月时间内向县工商局、商务局报送工作总结(联系电话:县工商局 6218205,县商务局 622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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