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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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6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三日       

 

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县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有重大创新性研究成果的专业科研人员、教学人员;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利项目实施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
    (三)在引进高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
    (四)长期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交通、城建、环保、教育等一线从事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申报评选条件
    申报人必须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创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在近两年的实际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一)主持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了重点科技项目。其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务院职能部门颁发科技进步奖的;
    (二)主研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转化为生产力,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引进实施了高新技术项目,创新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施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推动该领域科技进步有明显效果的;
    (三)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主研人员之一的;获国务院职能部门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前三名主研人员之一的;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前三名主研人员之一的;
    (四)获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三名主研人员之一的;
    (五)获县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前三名主研人员之一的;
    (六)研发的新技术成果或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
    第四条  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授奖总人数3—5人;
    (二)获奖科技人员由县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励现金30000元,并可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评选程序与材料
    (一)自愿申报:科技人员自愿申报。申报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个人科技工作总结、有关获奖证书。
    (二)部门推荐:各部门根据申报者的申报,进行初选,初选中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择优向县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推荐。
    (三)评选审定:由设立的“大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确定奖励对象,在全县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材料要求:申报者先向部门报送材料一式两份;部门初选后确定推荐人员,由部门向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一式15份。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科技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县科技局依据县科技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奖励决定具体经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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