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11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城市道路重复开挖,保护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节约投资和方便管线用户,确保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及交通信号等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县规划建设局是城市管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交通、水务、国资、广电、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通知。
二、城市管线建设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实施城市综合管沟建设。城市管线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市管线综合建设规划编制,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城市管线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城市管线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除10KV及以上的电力主干线可地面架设外,但路线走向方案须经县政府批准)的次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预留足水、电、气等相关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各管线用户单位在通告发布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安排管线施工计划,并做好统一建设的协调工作。同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地下管线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管线现状分布图,管线分布的道路名称、埋设的具体位置,管线的大小、压力、埋设深度及检查井的位置等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在未实施综合管沟建设的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铺设管线的,管线用户单位应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其他管线用户单位。各管线用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管线建设计划,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综合管沟建设。
五、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含应急抢险),须经县政府批准,属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设施重置价120—150%交纳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属国道318、210线城区过境段的,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补偿费。城市管网建设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
六、新上城市管线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报建。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挖掘许可证、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应经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线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县人防部门或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规划建设窗口牵头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城市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七、道路开挖施工应接受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应按照《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执行,保证城市交通畅通。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报告县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九、性质相近的各管线用户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则,组织各管网用户单位进行管网出租和产权交易。本通知施行前管网用户单位自建自用的管网,现有余量需对外出售、出租的,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后进行,属国有产权的,应按相关规定公开拍卖或竞租。
十、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