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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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9〕11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6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2号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51号)中明确提出“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中亦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列入当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的直接报政府法制部门),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经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后,退回起草部门报同级政府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处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列入会议研究,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四)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附件)应使用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复印件。
    (五)市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六)市县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转送政府法制部门予以登记,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七)规范性文件编制登记号后,由市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号、印发文件,并在同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达州日报统一公布。
    二、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部门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各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四)政府法制部门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政府法制部门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由制定文件的部门负责。
    (六)经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编制登记号后,由部门编制发文号、印制文件,报送的电子文档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集中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指定网站上统一公布。
    (七)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审核把关,经部门审议签署后,向政府法制部门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方可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及组成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四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达州日报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如“市府法登(SFFD)、开府法登(KFFD)、达府法登(DFFD)、万府法登(WFFD)、竹府法登(ZFFD)、区府法登(QFFD)等等,应大写。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按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2008年登记的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SFFD-2008-008”;达县人民政府法制局2008年登记的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DFFD-2008-012”;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制局2009年登记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ZFFD-2009-001”;宣汉县人民政府法制局2009年登记的第10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XFFD-2009-010”。
    (三)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为改变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后公布。其中以市县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代拟部门在期满前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期满需要继续执行,需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取得新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集中统一公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避免因规范性文件失效而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新制发或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建设好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作好准备。市级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数据库,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三)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执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附件:1.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的编制方法
          2.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3.部门登记报告的文书格式
          4.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的文书格式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规范性文件
              准予登记通知书
          6.规范性文件登记簿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规范性文件
              准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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