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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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9〕1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国家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实施,赋予了乡镇财政管理新的任务和要求。近几年,通过实施“激活乡镇活力十条意见”和“乡财县管乡用”等管理制度,乡镇财政保障力明显增强,但由于管理监督滞后、人员不稳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乡镇财政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挪用专项资金、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置账外账等问题,影响了上级财政政策在乡镇的贯彻实施。对此,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来抓。各乡镇主要领导是乡镇财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财政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二、严格管理制度,规范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及“乡财县管乡用”等法规、制度,结合本乡镇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贯彻实施,使乡镇财政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合规合法、廉洁高效、公开透明。
    (一)严格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收费。凡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全部上划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按程序审批使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二)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多人会签”制度,凡单位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分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主要领导等四人以上签字,并经县支付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账。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由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大额资金支付由县支付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严格开支标准和范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
    (三)严格会计管理。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不得编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对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做假账、造假报表,向财政等有关部门隐瞒收入、套取资金等。
    (四)严格账户管理。严禁擅自开设单位银行帐户,所设立帐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和使用。凡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户,坚决制止多头开户。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五)严格资产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
    (一)强化内部监督。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建立财务公审制,成立由乡镇纪检牵头的公审领导小组,每季对本乡镇财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公审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加大财务公开力度,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每月将单位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认真做好涉农补贴对象的申报、认定、审核和公示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强化部门督查。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日常检查,每年对各乡镇财政至少检查一次。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完善管理机制和制度,从根本上规范乡镇财政管理。
    (三)强化财经纪律。坚持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白条”收费,隐瞒、截留、坐支收入,私自开设帐户,私设“小金库”,乱发奖金、补贴、福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除没收、清退全部违规资金外,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用“白条”或者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票据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其他各种收费,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队伍建设,充分行使职能
    乡镇财政工作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财政工作。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人数,根据乡镇综合办事机构4个、3个、2个、1个的设置,原则上分别控制在5人、4人、3人、2人以内。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机关具有从业资格或财会专业毕业、具有从事财会工作经历的现有人员(包括事业干部)中选拔,书面征得县财政局党组同意后,报人事局审批。本乡镇机关人员中无财会工作人员的,由县上统筹,从有富余财会工作人员的乡镇调剂,具体由县财政局党组提出意见,书面征得相关乡镇党委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各乡镇应设立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调整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的人员,须书面征得县财政局党组同意,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的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不能办理财会业务。
    各乡镇要加强财政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大力支持财政人员依法理财。县财政局要加强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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