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0〕1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大竹县城区内开展烟花爆竹限时限点燃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竹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市民身心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达州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09 〕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限时燃放区域:大竹县城区,东至云东加油站,南至国道210线五一桥、大竹中学莲印庵分校,西至国道318线双马变电站,北至沙桥路福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燃放时间: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和正月十五四天时间的每天7:00至24:00。重大节日和重要庆典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安监等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禁止燃放地点: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机关和武警、消防部队驻地及医院、学校、车站、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工业集中区等;辖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等;辖区加油站、充气站、液化气站、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地等;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管理:公安部门要对县城区开展巡逻检查,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县城区及城郊接合部重点保护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警、火灾事故。安监部门要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设,加强城区销售网点日常检查,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安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要对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结合办理营业执照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的安全知识宣传。环保部门要对城区实行环境监测,做好噪声、大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交通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场站等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严格对危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文体部门要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公园等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供电部门要加强对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输电线路的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确保供电安全。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烟花爆竹限时限点燃放工作的宣传,为限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司法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配合广电部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要积极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限时限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