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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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9〕7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六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大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六项制度

    为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落实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排查并向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并配合开展工作;县安监局对县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隐患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排查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隐患,并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等项目建立台帐。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安委会成员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在每月一次的重点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上进行交办落实。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各相关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排查重点: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检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理,应急管理机制、队伍、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天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煤矿防雷设施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
    第三条  隐患举报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可以采用书面、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县级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县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一经查证核实,奖励首次报告人现金100—1000元。
    第四条  隐患治理制度。实行一般安全隐患立即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制度。对于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治理排除的一般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治理指令书,督促治理,并明确治理期限。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等。对于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会诊,对安全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隐患治理。
    第五条  挂牌督办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县安委会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按照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人员、定目标“五定”原则,依法落实整改。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
    第六条  隐患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向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县安监局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治理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对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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