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8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合同审查和备案
(一)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5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下的合同草案由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工程勘察、设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监理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草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政府法制局等单位审查后方可签订;
(三)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工程勘察、设计50万元以上,监理3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草案,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上述部门审定;
(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草案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草案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六)本规定投资额本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以上的均含本数。
(七)审查的合同草案提交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须上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的除外)。
(八)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法定备案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国资办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合同的管理
(一)严禁转包和分包工程。
1.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选)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比选)文件未明确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选)人分包。
2.中标(选)单位必须将投标(比选)时项目班子人员名单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和招监办备案。
3.中标(选)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二)严格压证和保证金制度
1.项目业主必须验证在中标(选)人提供投标(比选)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且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必须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封存于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能退还。
2.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中标(选)人应按规定及时向业主提交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为中标(选)金额的10%,现金担保为5%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资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中标(选)人基本账户缴纳或退还,同时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管。
(三)合同变更处理
1.设计变更。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不可抗力致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增加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抄送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变更设计增加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合进行认定;变更设计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须召集上述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联合进行认定并报经领导同意。设计变更额度达到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按合同审查和备案的程度办理。变更后涉及改变招标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承担增加部分的相应责任。
2.增加工程量。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量增加,增加工程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相关人员实地检验后,由项目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抄送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增加工程量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县财政局审核,监察局现场监督,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增加工程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方式审定外,还须报原审签领导同意。增加额度达到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按合同审查和备案程序办理。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工程量增加的,由业主承担增加部分的相应责任。
凡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都必须在签订补充合同后方能实施,同时,补充合同的签订须报原审签领导同意。
3.价格风险及人工工资调整。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包干系数,价格风险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合同一经签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国有转让土地的使用性质等),如果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原审签领导同意后签定变更合同。
三、违规的处理
(一)凡是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合同未按上述规定审查备案的,应追究项目招标人的责任,县财政一律不予支付工程资金。
(二)凡涉及合同变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工程决算审查概不认可,县财政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履职尽责,若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合同签订或履行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