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4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2009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2009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大竹县2009年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地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有分管领导、专兼职督办人员),不断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全年开展本系统本部门政务督办活动12次以上。(10分)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按时反馈落实情况。(10分)
第七条 认真完成《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十件实事”和政府重点工作等目标任务,按季度(月)报送完成情况。(20分)
第八条 办理县政府领导批示件有领导、有专人、有股室,具体负责办理领导批示件,做到及时领件、按要求办件、限时反馈办理结果。(15分)
第九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回复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5分)
第十条 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8+3”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交流、工作措施等)。(20分)
第十一条 认真完成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督办通知》等)要求的完成情况及《督查督办通报》要求的整改情况。(10分)
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县政府(县府办)通报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考核得分为0分;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政府(含县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4名,乡镇、部门各2名;二等奖8名,乡镇、部门各4名;三等奖12名,乡镇、部门各6名。政务督办先进个人设15名,其中乡镇7名,县级部门8名。
第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全县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