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4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8〕420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四项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白血病救助制度
根据县卫生部门提供的白血病患者救助意见和诊断结论报告,将原定白血病患者救助按10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先期救助,调整为:按100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专项救助。
二、建立尿毒症患者救助制度
(一)认定程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诊患者患尿毒症并正在透析→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开具证明→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二)救助办法: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将原农村医疗救助标准(原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因残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可报销费用中自负部分在2000元及其2000以下的救助20%;可报销费用中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救助30%;报销费用中自负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救助40%;农村五保户可报销费用中自负部分全额救助;每位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因残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救助20%;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可报销部分全额救助;每位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四、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将城市医疗救助补助标准(原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救助40%;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救助30%,但救助金不低于1200元;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20%,但救助金不低于1500元;10000元以上的救助10%,救助金不低于2000元。每人每年救助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调整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其他部门报销后剩余部分救助20%,每位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该四款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