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05-31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09〕5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竹县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进城乡绿化工程,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大竹,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和《达州市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工作,收取、管理和使用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资金。
第二章  范围、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本县辖区内的公共绿地、游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林、风景区林木等属于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范围。
    每年可供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园林管理部门列出名单,标明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认建认养费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供认建认养者选择。
    各单位门前“三包”的绿地、林木,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及个人所有的绿地、树木,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供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四至界限要清晰明显。
    第四条  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形式:
    认建。是指认建单位或个人直接出资负责绿地(树木)建设或者提供认建绿地(树木)资金,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代养单位)进行建设。
    认养。是指认养者支付绿地(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保洁等日常养护费用。按绿地(树木)种类、规格、知名度、位置确定认养费。一是自行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树木)日常管护工作,并监护绿地(树木)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要求和认养设计提供相应的认养绿地(树木)资金,委托代养单位进行管养。
    认养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一个单位或个人可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单位、多人认养同一块绿地。
    认捐。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赠一定数量的绿化资金或绿化物资、设施等。
    第五条  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内容:
    (一)绿地(树木)培植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三章  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  坚持自愿认建认养认捐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
    由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建认养认捐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认建认养认捐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  认建认养认捐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四章  标准和期限
    第九条  认建认养认捐费的标准:
    (一)认建:按指定地点的绿地(树木)设计及其要求进行基础设施的修建和苗木的栽植、管护等所需的资金。
    (二)认养:绿地每年10元/㎡以上;树木每年100元/株以上。
    (三)认捐:按公布认捐绿地(树木)所需资金进行认捐,或者按认捐的资金建设认捐绿地(树木)。
    种植纪念林、纪念树除负担种苗等费用外,应缴纳一定年限的管护费,其标准参照认养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绿地(树木)认养期限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单位和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的公民颁发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
    (二)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费用个人500元以上、单位团体5000元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荣誉标志,并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拥有对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监护权。凭认建认养认捐证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管护。
    (四)认建认养认捐的单位和个人在协议期内,对委托栽植养护管理的,代建代养单位每年应向对方提供当年的养护信息。
    (五)如果代养单位管养不善,导致林木死亡、被盗、绿地毁坏的,认养认捐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代养单位整改,要求终止认养协议,代养单位应退回认建认养费。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树木)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委托代建代养的,须按时提供建、管、养经费。
    (二)认建认养认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认捐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不得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
    (三)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自行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证书,另行安排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认捐在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建认养认捐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畅通认建认养认捐渠道,做到全年工作日天天受理。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认捐资金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户,对社会公布,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认建认养认捐者的监督,主要用于绿地(树木)的建设、管护、碑牌证书制作、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认捐活动本身的组织宣传及相关资料的印制。
    第十五条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认捐及纪念林栽植规划,分年度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