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6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断夯实煤矿安全基层基础,有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八条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八条措施
一、加强通风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对通风主扇单独安装电表,县安监局牵头,经委、电力等部门配合,核定其最低用电量,对达不到最低用电量的一律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处理。加强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管理,各煤矿瓦斯监控上线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二、加强采掘头面控制。县经委牵头,安监等部门配合,依法科学核定各煤矿采掘头面,各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采掘头面公示制度,对采掘头面个数要在井口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
三、加快技改步伐。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步伐,推进煤矿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严格执行采区前进、区内后退式开采,禁止大前进式开采;积极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金属支架、液压支架等支护,新改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石材、砖材和预制件支护,采煤工作面除极薄煤层不适宜采用金属支护并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同意使用木支护的外,一律禁止使用木支护。
四、严格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生产能力和作业班次足额配备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通风工(测风测尘)、电工、绞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教育培训。各煤矿企业新进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其他在矿工作人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产煤乡镇乡镇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得低于2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得低于4次,驻矿煤管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低于15次,并做好下井备案登记,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书面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七、建立巡查制度。各产煤乡镇要对本辖区煤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如实向县安办和县煤炭资源整合办如实报告(县安办:6223535,县煤炭资源整合办:6245881)。
八、加强隐患治理。县安监局牵头,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每年对全县煤矿开展一次以上拉网式安全检查,并对各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备案和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对发现2次以上同类安全隐患的,要依法顶格处理。县安监部门要督促煤矿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通风、排水、监控、运输、采掘和供电系统等进行会诊,科学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