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21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城乡供水公司:
为实施“环境立县”战略,建立污水处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位于大竹县城区内的所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0.30元/吨;
(二)工业用水0.35元/吨;
(三)行政事业用水0.38元/吨;
(四)经营服务性用水0.42元/吨;
(五)特种行业用水0.44元/吨;
(六)源水0.30元/吨。
三、征收办法及用途
凡是由县供水公司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县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的由县水务局按自备水源的取水量代收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按征收总额的0.3%提取委托服务费后,月末将全部征收款项上交县财政局,列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收取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暂停向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收居民生活用水处理费;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除上述确立的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如有代征(收)单位擅自减免的,由代征(收)单位补缴污水处理费。
(三)县水务局、供水公司接此通知后,务必即刻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若有违反,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