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1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集中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集中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县城区、各乡镇。
二、规范时间:从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保证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开展集中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王洪波任组长,副县长李晓华,副县长郝勇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成、监察局局长李志坚、公安局政委万百勇、安监局局长黄元全、交通局局长庞佑成、经委主任刘应伟、规划建设局局长朱和志、农机局局长魏朝政、国税局局长杨琪、地税局局长申河川、广电局局长于飞、教育局局长李道军、工商局局长邓愉达、商务局局长唐洪轩、残联理事长胡安荣、城管办主任李明慕、公安局副局长徐应涛、交警大队大队长黄志波、运管所所长唐天友、保险公司经理娄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公安局,由公安局政委万百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长徐应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以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主体组建乡镇、村“交通安全协会”,确定交通安全联络员,切实把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
(三)降低门槛,便民利民
县公安、交通、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要深入贯彻市政府对两、三轮摩托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精神,并适当降低两、三轮摩托车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简化摩托车挂牌办证手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原交警大队办理的手续可延伸到基层交警中队办理,逐步推行“流动车管所”、下乡办证、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便民措施,努力提高摩托车入户办证率和年检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管辖范围内摩托车拥有量、注册登记、证照办理、车辆年检等情况进行摸排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完善摩托车管理基础台帐,督促摩托车驾驶人员按时年检(审),无证车辆及时办理摩托车牌证,同时将以下优惠政策宣传到位。
1.保险机构除依法收取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外,按照自愿原则,以最低保额收取商业保险。
2.摩托车培训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减半收取摩托车驾驶人员培训费。
3.县交通部门减半收取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费。
4.县公安交警部门减半收取摩托车驾驶人员考试费和年度检验费。
5.县税务部门免收购置附加税滞纳金。
6.对遗失、灭失购车手续的摩托车,由乡镇政府或派出所进行盗抢车查验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7.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置或2009年5月31日后补办牌证的摩托车,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牌证办理和税费征收。
(四)加大力度,严格管理
县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要加大摩托车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增加上路检查的频率,严格处理摩托车违法违规行为。对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身份不明的驾车人,依法移交辖区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对驾驶拼装或报废摩托车的,一律依法扣留摩托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报废,吊销驾驶证;对强行冲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五)加强督促,严格考核
各乡镇、各部门是开展集中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规范摩托车管理作为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县安监、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摩托车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政府将对开展集中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对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