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9〕2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商建[2008]158号)安排和部署,我县于2009年2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为确保该项惠民工程顺利开展,切实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我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激活农民购买潜能,加快农村消费升级的主要途径。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各备案销售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抓好网点布局,督促各备案销售企业认真履行《家电下乡工作责任书》的相关义务,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满意;县财政局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县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到位、解释清楚,切实提高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认知能力。
三、督促检查,强化监管
县商务局对已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网点无统一标识,不能履行服务和维修承诺、未设专区销售的网点取消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对骗取补贴资金、价外加价、索取发票税等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要督促县级代理销售企业加强对所属乡镇网点的监管,在处罚中严格实行县乡网点联动,责任捆绑、共同推进,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