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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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8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5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
免检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157号
(二○○八年十月七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8〕110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8〕1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要引导食品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二、原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食品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自检、送检工作,自觉维护企业质量信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2008年第99号)、《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精神,从9月18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宣传资料,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原四川省食品类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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