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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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9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以租代征”现象较为突出,未批先用、滥占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土地管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保护耕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2008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4236.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73229.2公顷。新农村建设必须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二、严格执行规划,控制土地征收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科学制定用地发展方向和安排用地项目,不得规避或绕开土地和城镇建设规划安排用地,大量乱占耕地。严格控制和规范土地征收,单独选址和城市批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方可安排建设用地。
    三、严格用地审批权限,禁止集体土地“以租代征”
    任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经依法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批准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严格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除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外,其余建设必须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缴清土地征收费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使用。不按规定使用划拨土地,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征收,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坚决依法收回。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或进行建设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五、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和组织县级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借新农村建设名义未批先用,占用耕地建房;以“以租代征”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户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承包地自建联建房屋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辖区违法行为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必须达95%以上,并将该项指标作为今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压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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