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8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大竹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大竹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办[2008]2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3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县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对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保障支撑作用。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畜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抗御风险的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有关各方面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有关方面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07]60号)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保险品种。今年的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执行2007年政策。
(四)承保规模。对各乡镇的考核要求为能繁母猪100%。
(五)保费补贴政策。按川财办[2008]2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即能繁母猪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3%,县级财政补贴17%,农民承担20%的保费。
(六)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继续执行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所有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划入市保险机构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市保险经营机构由县保险经营机构填报,并经县财政审核同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将其资金拨入保险经营机构作保费收入。
(七)风险控制和管理。2008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按《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07]60号)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07]60号)所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