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8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旧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以及上级的政策性文件的修改,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2000年以来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
二、清理部门:县级部门代拟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由县级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清理原则:随着法律法规修订或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该修改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该废止的要废止;该宣布失效的宣布失效。
四、清理时间:各部门自行清理后,请将清理意见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
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清理,按时上报清理意见,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请与县政府法制局联系,联系电话:6221339。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