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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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9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确保县乡(镇)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的稳步推进,早日完成化债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债务,锁定债务规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07年债务系统锁定数据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不实的债权债务和已归还付清的债权债务要从债权债务总额中剔除;凡债权能够冲抵债务的,要完善手续,及时冲抵;凡无帐无据的债务一律不予承认,剔除虚债;凡债权单位或个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自查清理锁定后,各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增债务。
    二、制定偿债方案,拓宽化债渠道
    各债务单位要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加大自主化解力度。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清债权债务性质,明确权责关系和偿债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具体方案。偿债方案经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集体研究并张榜公布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各债务单位应拓宽偿债渠道, 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化解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多种方法。一是筹资还债。采取发展经济、节减支出、清收欠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偿债。二是降息减债。对各单位所欠的民间个人高息借款,在同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从借款之日起,按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本息分离,严禁将利息转本金。对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要冲抵本金。三是剥离划转。对乡镇政府兴办的企业或以乡镇政府名义担保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将相应债权债务全部划转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承担;企业已关停或亏损严重的要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破产清偿。四是抵冲销债。对本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本单位负债额度。对2007年以来,经县政府批准投资形成的新增县级政府性投资债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城市建设、工业、交通等部门和领域的县级投资债务,经县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债权人可用其拥有的债权抵扣相关政府性债务(含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抵扣手续由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完善。对化解债务成效明显的县级部门、乡镇,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配套奖励。
    三、严控支出审批,杜绝新债产生
    各单位在化解债务的同时,要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一是严把举债审批关。认真处理好偿债与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资金,确因特殊原因需举借新债的,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措施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否则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二是严把项目审查关。认真执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严格政府性项目审批。在项目实施中,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程量和增加项目。三是严把财务审核关。各乡镇及县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杜绝产生消费性债务。县、乡支付(核算)中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严格财务审核,严禁违规支出。凡超预算、超标准、超财力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列支。今后,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临时借(贷)款增加新的债务。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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