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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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9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贯彻意见》和《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贯彻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贯彻意见
竹建报〔2008〕157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四川省建设厅等十一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提出我县如下贯彻意见:
    一、廉租住房保障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重点,竹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抓出成效,使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竹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以计划为依据,扎实有序推进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
    三、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四、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赁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及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计发。其他低收入家庭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五、采取措施,确保租赁补贴切实用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禁挤占、挪用。
    (一)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凭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领取应享受的租赁补贴;未承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先选择合适住房承租,凭有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领取补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二)竹阳镇人民政府或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后,逐级派专人现场核查申请人承租住房情况,并对申请人实际承租住房的真实性负责。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不得计入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等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帐户进行发放。
    六、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有关精神,增加实物配租的房源,扩大实物配租比例。
    (一)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由政府新建、改建和收购,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组成。要合理安排实物配租房源的区位分布,切实方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生活和就业。
    (二)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
    (四)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到位。中央和省级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县本级财政筹措的资金也要重点保障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收购。
    (五)实物配租重点要面向孤、老、病、残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配。
    七、现已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应持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八、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严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九、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竹北乡、城西乡、东柳乡、莲印乡人民政府严格掌握政策,明确保障对象,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

 


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贯彻意见
竹建报〔2008〕191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等九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现提出我县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性。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竹阳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规定,推动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我县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腾退和回购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四、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拟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项目的销售价格,在省审批的限价幅度内确定。
    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超过3%。
    五、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申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购房支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由县政府确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发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关系、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等,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七、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竹北乡、城西乡、东柳乡、莲印乡人民政府严格掌握政策,明确供应对象,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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