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8〕19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研究同意,自2008年1月起对我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调整标准
(一)在乡四级(含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原每人每年96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在乡5—6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原全年72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76元。
(三)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定补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在原全年48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52元。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列支。
四、发放办法
自然增长经费纳入抚恤补助一同发放。残疾军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按季度发放(2008年自然增长调标经费年底一次性补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