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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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08〕19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研究同意,自2008年1月起对我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调整标准
     (一)在乡四级(含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原每人每年96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在乡5—6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原全年72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76元。
    (三)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定补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在原全年48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52元。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列支。
    四、发放办法
    自然增长经费纳入抚恤补助一同发放。残疾军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按季度发放(2008年自然增长调标经费年底一次性补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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